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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sible Lives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November 13 The Passion of the Western Mind 今天在自习室呆久了就跑到阅览室去看闲书,看到一本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的《西方思想史》(The Passion of the Western Mind)的最后一章的一些观点跟我以前那篇《女人 男人 非理性 理性》所要表达的意思是相近。因为没带纸笔,只能在手机上记下了书中的几句话: 现代人危机本质上是男人的危机,我认为这种危机的解除现正出现于我们的文化中女性的粉墨登场中。 …… 目前我们正体验到某种很大程度上好像现代人之死,实际上好像西方人之死的情形。也许人(man)他自己的终结即将出现。但是,人并不是目标,人是某种需要克服的事物。而且人是在对女性原则的接受中必定会得到实现的某种事物。 我那篇《女人 男人 非理性 理性》写得有点乱,想要表达的其实就是:现在社会之所以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是因为女人没有发挥她本应有的作用。社会过于理性,缺少了非理性的成分。当然《西方思想史》的作者没有说什么理性非理性的问题,关于这个我也只是进行大胆的毫无根据的猜想而已。但女性的被压抑连带着女性作用的发挥受压制,这是毋庸置疑的。我不是一个女性主义者,当然也不是男性主义者。我是人类主义者,我追求的不是男女平等,我追求的是男女互相尊重和理解。只是这也许比实现共产主义更难。因为连女人自己可能也不知道所谓女性原则和女性应有的作用应该是什么。 ----- 我写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好像没什么人有兴趣看,也没什么人真正明白我的意思。这一方面是因为我文笔烂,表达能力差;另外一方面是因为想法还不成熟。不过我写日志的目的只在于整理自己的想法,我只要保证自己以后看得明白就行了。就算以后看不明白也没关系,只要自己当时把问题说清楚了就行。只要思路清晰了,想法会越来越成熟的。 November 09 关于“我想干嘛” 从我小时候的理想说起吧。 那么,如果万一假如一切都顺利的话,我以后又具体想做什么呢?——还是传播。 November 07 God Bless My Computer! 亲爱的电脑,你可以不出问题吗?如果你非得出问题,能不能出一些我能解决的问题?虽然我能解决的问题之于对于你能出的问题,就像杯水车薪。只是,看在我跟你那么多年朝夕相处的份上,你就将就着出些正常点的问题好不好?我天不怕地不怕,最怕你闹脾气。我又不是电脑高手,你出了问题,我也只能在网上看看别人怎么解决的,然后依葫芦画瓢。可是别人那么弄都行,我那么弄就不行。你说你搞什么特殊!
说句实话,我真的很讨厌不可理喻的东西——就是你——死破电脑!你有点良心的就在我洗完澡后自动变正常!否则……
算了,算我怕你了。没有否则。你是老大!我拿你没办法! November 04 秋天终于来啦! 昨天广州终于开始凉了,终于可以穿长袖的衣服了,非常好!为什么老想穿长袖?因为我的白衬衣都是长袖的。我很想穿白衬衣,但它们又都是长袖的,所以只能等到天气变凉了才可以穿。我现在上街基本不会看上什么东西,除了白衬衣和短裙(特别是百褶裙)。我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天天穿白衬衣百褶裙,但每件的款式、细节又都不一样。就像我曾经最理想的状态是天天穿连衣裙,每条连衣裙都不一样那样。
哦,还有。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不像以前那么喜欢粉红色和蓝色了。粉红色甜蜜得让人不堪承受,蓝色梦幻得太不真实。慢慢的,我发现我最喜欢的颜色竟然变成了白色和黑色。只有充满着无限可能性的“白”,和把一切彻彻底底淹没的“黑”,最能抓住我的心。
作者在分析弑师案所反映出社会存在的三大问题的第二点,就是我上一篇文章《对政法大学弑师案的另外一些看法》唠唠叨叨想要表达的意思。限于水平问题,我那文章磨蹭了老半天都没说明白的道理,周永坤先生三言两语就说得非常非常清楚:
“第二是中国的道德问题。这里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道德哲学层面上的独断性,二是道德内容上的非人性。中国远没有接受现代多元道德哲学,而是处于前现代的独断道德哲学之下。我们不去管它独断的内容是什么,仅仅就其独断性这一点来说,它对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就是很大的,它造成人的不宽容的品格,造成人格上的霸道 与缺乏对他者的尊重。正是这种道德上的缺陷,造成了许多人间的悲剧。弑师案凶犯的蓄谋与作案后的从容,可见他是有充分的自我道德支撑的。” 我最希望就是能像这位先生那样能够把社会问题分析透彻,说起话来字字珠玑。 现在有很多写评论的人文采很好,但文采好的人很容易把没说清楚的问题给掩饰过去了。有些评论文章就是那样的,你粗略看一下觉得好像很有道理,仔细分析发现他其实什么也没说。 November 01 对政法大学弑师案的另外一些看法 其实政法大学弑师案跟前两起弑师案是不同的。前两起惨案可以说是由于师生关系紧张产生,但政法大学惨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索却不是被害人与凶手间紧张的师生关系。若不是凶手女朋友的关系,凶手可能也会是喜欢被害人程教授的众多学生之一。所以这起事件的发生与凶手及被害人的师生关系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那位女学生的男友不是法大的学生而是社会人员,这起惨案也照样有可能发生。
还有一些评论指向中国的教育问题: 南方日报:青少年道德底线教育缺乏 光明日报:当下教育对生命价值和法制尊崇不够
中国的教育是有问题,但这起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教育不当造成的吗?本次事件的凶手不是教育失败的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无赖之徒,而是知法懂法并且也一直很守法的政法大学学生。 有些专家学者一看到校园里出了什么事就说学生有什么心理问题,要怎样通过设立XX部门XX测试来随时监测学生心理健康。其实,出了事之后说当事人有心理问题根本就是废话。人活在世上肯定会遇到不顺心的事,不同时期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也非常正常的。如果要把不发生悲剧建立在保证每个人都心理健康的基础上,悲剧看来是不可避免了。所以我们社会要关注的不仅是学生出现了心理问题这个事实(当然学校关注学生心理健康还是应该的),而是要避免他在出现心理问题时不会采取过激的行动。况且在政法大学这件事中,学生付某的弑师行动不是因为心理问题。他的行动表明了他就是明知道杀人要填命他也要杀,这是他经过理智分析后的价值选择。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程教授在法国留学多年,据说浪漫成性,可能觉得跟女学生暧昧一下没什么大不了。学生付某就认为女朋友跟导师怎样绝对不可容忍。这只不过是不同人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看法的问题,你认为应该这样,我认为不应该这样,好像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偏偏,悲剧就这样发生了。所以凶手学生付某与被害人程教授的冲突,实质上是不同价值观的冲突。现代中国社会是一个价值观空前多元的社会,在现今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同时代、不同层次、不同阶级的价值观,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都有。抱持不同价值观的人生活在一起,产生冲突也是必然的,只不过程教授的例子太极端了。 人的想法从来都是不一样的,社会怎样能够减少由于价值观的差异产生的冲突呢?古代汉武帝的办法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思想上的大一统来实现政治的稳定。文革时期,中国的办法是以“革命”作为最高的道德准则来指导人们的行动,规范人们的行为。现在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金日成以及他的“主体哲学”思想统一着朝鲜人民的思想和行动。再极端一点的例子就是二战时期的纳粹德国。古今中外所有这些做法的实质其实都一样,就是——统一价值观。 但是随着社会往前发展,人也必然向着更自由的方向发展。自由除了包括人身体的自由还包括思想的自由。对不同价值观的选择就是人拥有自由的重要体现。现代的统治者想要统一人们的思想是不可能的(到目前为止朝鲜可以,但金正日死了就难说了)。其他任何国家想要那么做只会是开历史的倒车,肯定失败。 因此,我们的教育也不应该是给学生灌输某一套价值观。灌输得来的价值观因为不是学生自己的选择,必然与其行动脱节,只能沦为口头上的花言巧语。但如果不是灌输一套价值观,应该教些什么才能减少社会冲突呢?或者具体点看,学生付某和程教授在各自都不改变其价值观的前提下,还需要什么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是法律吗?很明显,学生付某是想好了以付出生命的代价来实施过激行为的,所以法律对防止他过激行为的发生没有一点作用。是道德吗?道德太宽泛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道德。我们需要明确的只是各种价值观都共同承认的一些基本道德。除了这些基本道德之外的一切,都是个人选择的自由。但很不幸,所谓的基本道德在我们的心中其实很不明确。人们喜欢用一些很高尚的道德来当作基本道德来批判他人的行为。又有一些最基本的道德(比如说尊重他人)又被忽略掉了,以致导致出现了很多草菅人命的悲剧。因为我们就算口头上明知道要尊重他人,理智上感情上也没有真正理解为什么一定要尊重他人。 我迄今为止比较认同的是康德在道德方面所做的探索,包括要遵守什么样的道德以及为什么要遵守这样的道德。康德提出了三条道德律: 1)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普遍法则) ——康德由此提出了“完全的义务”,也就是绝对没有例外的义务,例如:1.不要自杀;2.不要骗人。完全的义务是违背了它就会陷入完全的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骗人一旦普遍化也就没有人再相信任何人、因而也骗不成人了。 2)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人是目的) ——作为意志行为,如果没有一个最高目的,则一切目的行为都不会具有真正的目的性,而不过是一大堆互为手段的行为,总体上仍属于机械因果性(弱肉强食或互利共生之类)。因而,要使意志行为不变质为机械因果作用,而始终是目的性行为(始终保持为意志行为),就必须有一个最高的目的,这就是与一切物性不同的人性本身。所以必须:1.不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2.不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3.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4.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3)作为普遍立法意志是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自律原则) ——普遍的意志立法这个原则使每个意志作为自律的意志,成为了义务的最终承担者,同时又把前面两条派生的命令包含在自身中了。第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自律)使得行动的主体具有了人格的尊严,并获得了“敬重”的道德情感。 也许,只有最基本的道德律被明确了、认同了,多元价值社会中的矛盾冲突才会减少。但这只是一种很理想化的假设。至于实际操作上要怎么做,倒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以前的教育模式需要改变了。我们看待他人、看待世界的方式也需要改变了,因为社会正朝着越来越多元的方向发展,教育不适应这种发展注定了失败,人如果不适应这样的社会,也注定了被淘汰。
P.S. 唉,文笔越来越糟糕,写得乱七八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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